辽宁鸿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我中心收到张洺滈(身份证号:130984xxxxxxxxxxxx)投诉,反映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在贵单位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依据张洺滈提供的《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11民终313号,辽宁鸿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洺滈于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按照辽人社〔2023〕34号文件规定“一、补缴原则(三)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补缴材料(二)职工在用人单位累计未缴费年限超过36个月(含)的,用人单位为其申请补缴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如招工录用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和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出具的要出具详细书面说明)”。
现正式向贵单位发出通知:请于3个工作日内至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申报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如对此诉求存在异议,请提供情况说明以及佐证材料。
联系人:王莹 联系电话:0427-2818720
兴隆台区社会保险分中心
2026年3月10日